重磅!国务院发布外资银行新规,大华银行(中国)看准发展新机遇
10月15日,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决定,进一步提升金融业的对外开放水平。银保监会表示,通过此次条例修改,将吸引更多的投资机构来华经营,有利于行业实现充分竞争,实现合理多样的市场体系。
大华银行(中国)首席财务官朱轩在条例修改的次日接受了东方卫视的采访,就“放宽对外资银行业务限制,允许外资银行承销政府债”的新政发表了他的见解。
朱轩
大华银行(中国)首席财务官
2019年7月之前,外资银行基本是参与境内金融债和熊猫债的承销。在7月新的金融开放11条颁布之后,外资机构可申请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主承销牌照,以主承销商的身份去承销企业债券。而此次修改以后,外资银行分行和子行都可以承销政府债券,可谓是一个全方位的开放,对外资银行利润增加和业务拓展也是一个极大的利好。
就承销政府债券类型分析,朱轩认为此次开放的主要是地方政府债,包括境外地方政府在境内发行的债券。他举例说,2017年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加拿大BC省)就在中国发行了10亿元三年期熊猫债。未来也不排除有一些境外政府利用外资银行来中国发行债券,实现双赢。而这一放开也将继续增加金融的双向互通,并且丰富了地方政府对境外投资的吸收,有效帮助他们降低资金成本。
另一方面,他也表示境内的外资银行和境外投资人,对于政府债券的投资兴趣也逐渐增长。而这一领域恰恰是外资银行优势所在。外资银行比较熟悉境外投资人的需求和偏好,能够帮助地方政府有针对性地对接境外投资者,更有效地帮助地方政府债券在境外发行。
新加坡大华银行1984年进入中国,于2007年获批成立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是国内第一批成为法人的外资银行之一。本地化十余年间,我们一直致力于利用母行在东南亚的广阔业务网络和深厚的业务积淀,长期坚持推动区域间金融市场联动。未来,我行将充分抓住历史机遇,联动境内外金融资源,更好地服务中国本土经济。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主要修改内容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修改部分主要集中在进入行业门槛降低、业务范围拓宽以及监管措施改进,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取消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唯一或者控股股东、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在提出设立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的条件,取消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的条件。
规定外国银行可以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放宽对外资银行业务的限制,允许其从事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以及代理收付款项业务,将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定期存款的数额下限由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改为每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并取消对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审批。
改进对外国银行分行的监管措施,放宽外国银行分行持有一定比例生息资产的要求,对资本充足率持续符合有关规定的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放宽其人民币资金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限制。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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